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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

第三届“教代会”代表培训材料

1、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2、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1)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知识分子最为集中的地方。办好一所学校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集中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2)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和教师法对学校建立 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3)是加强和推进基层单位民主建设的需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提出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基础的工作要从基层做起,重视和加强民主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的民主参与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4)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为什么说“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涵盖了学校各个层次的教职工。(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诸如会议、提案、表决、培训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有纵横交错的组织体系,如校、系(部)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以及工作机构等。(4)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对教代会作出了明确规定。原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专门颁布了教代会法。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学校教代会由试点到普及,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4、“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5、“教代会”在学校中的地位是什么?

教职工代表大会属于教职工民主管理范畴,它与学校行政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作为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6、“教代会”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会的议题、决议或决定的形成,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要充分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决议或决定一经通过,各方面应当执行,任何人或组织不经教代会规定程序,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2)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当根据需要或采取举手方式,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代表、赞成票均需达到法定人数。任何人或组织都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或选举结果。(3)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都是平等的,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代表可以就学校工作或教代会工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人不应加以限制;代表应当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活动,各方面起积极带头作用,没有也不应该有特殊代表。

7、“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校长向教代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2) 审议通过权。凡是校内与教职工切实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3)审议决定权。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4)评议监督权。学校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对校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来实现。评议内容以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8、“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要求是什么?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素质要求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5)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9、“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3)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和控告。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0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5)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10、“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是什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提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教代会提案一经立案,就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

(1)提案征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在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征集表时,应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在提案征集前,可由学校工会或各分工会对会议代表进行专题培训,使会议代表明确提案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2)提案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提案,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①审核。分析征集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是分析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属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这三条要求的,可以视为合格。不符合这三条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提案人收回提案经修改后,可以在征集提案截止时间前重新提出。

②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分析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立案;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目前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单位、部门,由有关单位、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③落实。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单位、部门负责实施,并将提案表复印一份送交实施单位、部门。提案工作委员会要与实施单位、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对提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④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调查研究,分析情况,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实施。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实施单位、部门声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同时要给提案人作出解释。

⑤反馈。凡立案的提案,无论是已落实的或未落实的,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上一条:第三届“双代会”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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