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通知公告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学校建立院、系(部)两级教代会,分别在学校党委和系(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条件: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在职教职工,均可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构成,既要具有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中心,因此,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特邀代表(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离退休校领导)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代表选举程序: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

(二)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和分配名额,在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将代表候选人酝酿情况和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报校工会;

(三)校工会召开会议,讨论各选举单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并报学校党委;

(四)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

(五)代表选出后,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报院工会;

(六)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保留其代表资格,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的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补选。

教代会代表离退休、调离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终止。由此而造成的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应予以补选。

第十一条 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更(撤)换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要更(撤)换代表: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三)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超过一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更(撤)换代表,由选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原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允许被更(撤)换代表到会申辩。

更(撤)换代表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应予以补选。

更换主席团成员,需经主席团提出更换人选,并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第十三条 补选代表时,由选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工会,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量、理由,提出补选代表候选人,经院工会同意后,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补选。补选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补选代表结束后,选举单位应将补选代表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补选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广泛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合一、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7—25人组成,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各方面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院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决定草案,审查大会选举候选人名单;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主持召开主席团联席会议,讨论提出解决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一届,一般每年三月份召开一次。

如因特殊原因提前或推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议题的确定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或教职工的普遍要求,一般由院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出,报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与监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生活福利、提案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5—9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会议提名,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对教代会要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和院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由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大会召开前,对本团代表进行培训,动员本团代表撰写提案;

(二)在大会召开期间,传达大会主席团会议精神,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活动,向大会主席团汇报本团代表讨论、审议的意见;

(三)在大会闭会后,及时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完成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本团代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以下任务: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题和日程安排,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提出代表团分团建议,征集和整理提案,做好代表培训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团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重大问题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照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

(五)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代会主席团。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8.04

 

上一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帮扶困难会员(教职工)的规定

下一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Copyright © 2020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双湖大道8 邮政编码:45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