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及提案办理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和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严肃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和主席团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通过,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届内人员组成如需调整,需经代表大会确认。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教代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年度计划;
(二)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做好提案的审查、立案、登记、送办等工作;
(四)检查督促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及时将提案落实情况向提案人反馈,并将提案人意见与承办部门(单位)沟通;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工作;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表彰优秀提案;
(八)对提案办理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第三章 提案的范围
第七条 下列内容的提案为有效提案: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三)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活福利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有关教职工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八条 下列内容的提案为无效提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纯属学术观点、学术讨论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九条 征集时间
(一)教代会召开前,提案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分工会主席会议,安排提案征集工作;
(二)教代会提案征集工作一般在学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征集,截止时间为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提案人、附议人
(一)提案人、附议人必须是学校教代会正式代表,每份提案要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2名正式代表附议;
(二)教代会各代表团可以代表团名义单独或联合提出提案;
(三)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非学校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提提案,也不能作为附议人。如有建议时,可向正式代表提出,由正式代表提交。
第十一条 提案格式
(一)一事一案,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案名,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理由,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办法。
(三)提案人、附议人必须亲自签名。
(四)每案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提案收集
代表提交的提案,以代表团为单位收集,由代表团团长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提案的审核、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审核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收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核。
(二)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对提案内容符合要求但格式不够规范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写;对无效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提案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核合格的提案提出立案的初步意见。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的初步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团长会议)研究后,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汇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正式立案。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检查与反馈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的提案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分管校领导为提案办理的责任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凡属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商办的提案,牵头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办理方案,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四)承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提案人应积极配合参与。
(五)承办部门(单位)应充分重视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主动研究落实,保证提案办理效率和质量。凡是有条件办理的,承办部门(单位)在接到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作出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办理情况,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
(二)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能够继续办理的,要督促承办部门(单位)继续办理;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办理的,允许承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同意后,可暂缓或停止执行,同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反馈
(一)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提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案人转达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并听取提案人的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
第七章 提案工作奖惩
第十九条 为鼓励教职工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和承办部门积极办理提案,建立评选、表彰教代会优秀提案制度,对提案办理情况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对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团长会议)研究确定;对提案办理情况的奖惩,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团长会议)研究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提案工作依照本细则执行。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