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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要根据我校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依法表达和维护我校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团结、带领我校女职工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于我院的改革、建设、发展和各项工作中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四条 依法维护我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敢于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和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监督学校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

第六条 加强对我校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适应学校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发现和培养学校女性人才,做好推荐女干部工作。

第八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强健女职工的体魄。

第九条 加强同上级和兄弟单位女工组织的交流,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三章 组织干部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其中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级别的女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学校工会提出调整意见。如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应经女职工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重大问题,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女职工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校工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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